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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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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5:1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了解)
一、教育法规的内涵(了解)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选择)
(一)依据法律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二)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单行法)
(三)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纵向结构(选择)
收于制定机关和法律地位不同,上下层的教育法规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教育部门
  
举例
制定机关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的条款
最高权力机关
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教育单行法律
义务法、教育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教育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等
国务院
地方性教育法规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地方权力机关
教育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
(二)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学位法
教师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
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五、功能和作用
功能:规范、标准、预示和强制
作用:指引、评价、教育和保障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含义及结构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逻辑结构上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
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序,可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参加者: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2、客体:指向的对象: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3、内容:权利与义务(核心)
三、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教育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学校与企业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概念
(二)法律事实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客观情况
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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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3 15:16:47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是前提
二、类型
(一)行政法律责任(政策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法律责任、财产
(三)刑事法律责任、犯罪、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四)违宪责任
三、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二)归责形式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要关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4、就学学生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5、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
2、无过错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建筑物悬挂物掉落致人伤害
3、公平原则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概述
(一)含义及特征
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1、纠纷的存在——基础
2、损害的发生——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
(二)作用
(三)途径
1、诉讼救济(司法救济)
2、行政救济(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3、其他救济渠道(校内调解、教育仲裁)
二、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
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
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最终救济
教育申诉
主管的行政机关 当地教育局
在我国的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教师对学校或教育机构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益。
程序:提出、受理、处理
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特征: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范围: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程序:提出(口头或书面)、受理、处理
提出申诉的人是受教育者或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行政复议
含义:学校或教师认为教育行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范围:
程度:申请(书面或口头60日)、受理、审理(7日——10日)、决定(60日)、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
含义 :教师或学校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范围:
程序:起诉和受理(7日)、审理和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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