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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第三章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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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5:4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通过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履行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连胜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当于当地公务中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通过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四十四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发布,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学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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